【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栋。
被告车某,女,1985年 x月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婚生女儿周某出生,现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于2017年4月份向罗湖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没有判决离婚。但时至今日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一审之后这段时间发生的一切,更加坚定了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周某年满18周岁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栋XX房和XX房两套夫妻共同房产予以平均分割;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可能。子女周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有能力抚养周某,因此,周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其子女周某是否应由被告抚养?其夫妻共有财产该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经过双方质证及法院的庭审调查之后,法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3民初986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女儿周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在不影响周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每周末探视一次,被告应予协助配合。
三、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栋XX房归被告所有,被告负责清偿剩余银行按揭贷款。
四、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栋XX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负责清偿剩余银行按揭贷款。
五、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负责清偿剩余贷款。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财产分割补偿款合计216,207.7 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从同意结婚、见被告父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结婚前的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是在被告以跳楼相逼,被迫无奈才同意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摩擦不断,矛盾一直不断升级,积怨越来越深,吵架和冷战已成为婚后生活的主旋律。原告一再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让被告彻底心灰意冷,最终,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夺回了孩子的抚养权和她应有的财产。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