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XX路X号。
被告陈某,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丽路下梅林河背村XX号X楼。
被告郑某,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河背村XX号。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利息按每月人民币6万元计算,利息在每月第1天支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支付282万元,被告当日出具《收条》,记载其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其中转账人民币282万元、现金18万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保证两个月内还回本金300万,若到期未还清,愿意拿河背村XX号房的X层给原告进驻收租。因被告逾期未还款,亦未把河背村XX号房的X层给原告进驻收租,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实际向其出借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82万元,原告所述的现金18万元,实际为原告提前扣除的前3个月借款利息,其已累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16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所述人民币18万元现金是否属于借款?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多少欠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之后,作出(2017)粤0306民初249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81002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将人民币18万元现金纳入借款本金之中,这很明显会侵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答辩意见。最终,经过审查,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人民币128万元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